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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三、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六、各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外,还应当直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接到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接到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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