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3.轮船触礁、碰撞、搁浅,或者列车、地铁脱轨、碰撞,或者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