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督促指导本市区域内专项行动;
(2) 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摸底调查,并进行汇总,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 选择2-3个省级立项的严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报请省上采取处理措施;
(4)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1-3个市级开发建设项目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通报、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对本级立项的违法违规项目的投资主体实施限批;对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的施工单位进行曝光,列入不信任企业名单,建议有关单位限制其在本区域投标;
(5)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 组织开展市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人员培训,以报告和简报形式定期向省上报送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动态;
(7) 协助做好上级专项行动督察巡视组前去检查指导的各项安排工作。
3、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1)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制定实施计划;
(2) 对在建和2003年以后已经建成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调查,建立档案;
(3) 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全面掌握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及基本情况;
(4)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本级立项的违法违规项目的投资主体实施限批;
(5)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 选择1-3个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认真复核其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获取有力证据,上报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7) 组织开展本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人员培训,向市上报送简报素材;
(8) 协助搞好上级专项行动督察巡视组前去检查指导的各项安排工作。
三、检查和处理
(一) 范围、内容和方法
主要范围:各类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以及2003年来建成但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进行验收和近期内督察检查过,已经掌握详细情况的项目不在检查之列。
主要内容:第一类是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第二类是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弃渣场、取土场的拦挡、排水等设施不到位以及有较大设计变更但未履行手续;擅自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存放地以外沟渠倾倒弃土弃渣);大面积破坏林草植被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进行的农林开发项目。第三类是主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而未申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的;伪造虚假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数据的;拒不交纳水土保持规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