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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办公耗材及用品、会议、培训、软件开发、工程监理、印刷(全年单次或累计采购1万元以上)。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州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 的货物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分采购项目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扩大公开招标比重,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不能化整为零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事先需报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三)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追加专款和突发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凡应编而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计划擅自采购的,财政部门拒付采购资金。

  (五)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工程类项目,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由州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20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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