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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未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不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
  (二)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
  (三)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四)对依申请公开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内容的;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公开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的;
  (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
  (七)对行政执法没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
  (八)对申办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办事事项,拖拉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
  (九)存在“生、冷、硬、横”、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等检举失实的除外。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和市直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办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箱并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当事人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的,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市、县(市)区和市直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办对署名和匿名投诉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市、县(市)区和市直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办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和市直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办对投诉举报的内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直接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市或县(市)区监察局调查处理;对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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