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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议的部门(单位)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审定后印发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根据市考核方案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做好迎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市和各县(市)区以及各相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及政务公开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的情况;
  (三)编制目录。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职权目录情况;
  (四)公开形式。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五)便民服务。办事窗口“百分制”执行以及编制便民服务手册等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情况。
  (六)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八)立卷归档。建立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情况。
  (九)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市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现场查看、书面汇报、查阅资料、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成绩按照以下方法评定:
  (一)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
  (二)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优(85~100分)、良(76~84分)、一般(60~75分)、差(59分以下)。

第五章 举报投诉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下列事项都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开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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