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分为常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两种。常规工作报告每半年上报一次,专题工作报告按上级公开办规定时限上报;县(市)区、市直政府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级、本部门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办每半年对所属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每年12月初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
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明察暗访、问卷分析、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监督检查中总结的经验应及时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对督而不动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情况纳入当年度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政务公开目录》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快捷、有效、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健全与落实,公开机制是否科学规范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评议可采取问卷评议的方式,即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也可采取代表评议的方式,即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