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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应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监督情况;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完工情况;
  (八)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十)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一)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许可、发证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结果、救济途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和使用的票据情况;
  (十二)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三)市政务公开办规定的内部行政事务九种事项;
  (十四)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内容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三)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便民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四)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调整、社会公示、听证会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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