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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3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一)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办事窗口、基层所、站、队;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广电、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政府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审议小组和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受理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审议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内容、程序和形式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审议小组应当对本级本部门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查:
  (一)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二)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三)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可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确定公开内容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审核,政务公开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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