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综合汇总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由政府及同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发布,其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定期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贸发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市贸发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五部门联合发布;由其中一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发布前应通报其他四个部门,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必须是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得出的真实结论。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协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将拟发布的内容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涉及相关部门的,发布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反馈,并对反馈意见承担责任。
  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重复或内容矛盾的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一致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发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有关部门应暂不发布。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