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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市或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测信息。主要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工作中获得的反映本地、本系统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规划部署、标准、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综合评价、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重大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福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通报与发布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析整理后的信息根据情况以内部简报等形式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与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建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十一条 市级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相互通报制度。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有关监管信息应及时通报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特别对证照发放、吊销、注销和查处无证照经营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发布或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涉及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应及时通报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将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出入境食品、农产品风险预警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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