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工作措施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真实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传递和综合发布全市食品安全信息。
市级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