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1日至20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和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运输、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管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联合督查组要在8月12日前,全部完成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在8月15日前将全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将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级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把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为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和贯彻落实全区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地、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自治区组织的联合督查组要由领导带队,并组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参加督查工作。为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质量,每个联合督查组必须要有相应行业领域的专家参加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要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排查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计划和相应的工作措施,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负全面责任,要全面彻底地进行自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中)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工作,自治区联合督查组要深入各地的重点单位,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各地认真细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强化隐患治理。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立即进行治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场所或设施,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同时,要登记建档,并及时上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对在隐患治理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实行停产停业整顿。
(四)严肃责任追究。凡因排查工作不力,造成事故隐患排查不清,以及隐瞒事故隐患不报或不积极治理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