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6)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7)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贵客配备船员情况。
(8)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9)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11.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业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爷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12.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状况;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13.航空公司和机场、油料企业
航空公司:(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作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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