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20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企业:
为贯彻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国家及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把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到实处,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政府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政府管理中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立项审批、竣工验收、预售许可、拆迁许可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市场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土地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土地出让权,擅自开发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超用地规模开发建设的行为;
2、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建设,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
3、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以建村民住宅、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违法销售的行为;
4、投资建设别墅、高档公寓、低密度高档住宅以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的行为。
(三)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
1、无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未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项目开工建设的行为;
4、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项目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行为;
5、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以及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6、签定“阴阳合同”,压低工程价款和监理费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它违规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7、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四)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收取定金或预售款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一证多项目使用,欺瞒购房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