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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函[2007]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新疆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150号令)有关规定和《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依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150号令)第十条规定,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自发证年份起计算。如2005年已参加延续注册人员,应到2009年申请延续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注册和书面申报注册两种方式同步进行。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人员注册证书原件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本人);

  (三)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五)本人在注册期内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一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复印件;

  (六)两寸免冠照片一张。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放证明及企业为本人缴纳本年度社保明细单、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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