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要及时提供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强化法制宣传,搞好舆论引导。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各级政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日常巡视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
(六)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省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卫生厅
省中小企业厅
省工商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