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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合法企业已录用的人员,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煤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文范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乡(镇)、村、企业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开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各类企业,重点是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场所。
  (二)整治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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