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7]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文帝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声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搞好专项行动,严肃认真整治非法用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创造更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辽宁为目标,着力解决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非法用工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外来务工人员、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加强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许卫国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闫丰、鲁昕和省长助理李文喜、省政府办公厅秘书长冯韧担任,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小企业厅、卫生厅、工商局、安全监察局和省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厅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