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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我市公路品位,提高公路综合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等为依据,以加快公路建设、完善公路设施、加强路域综合治理、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构建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交通环境,进一步增强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总体目标
  2.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至2010年前后,全市70%以上的国省道、30%以上的农村公路达到文明样板路标准。
  三、创建要求
  3.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地磅、大型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宣传牌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挖掘、采矿、取土、挖沟引水、排放污水、烧窑制坯;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不得停车占道、违法侵占、设置废品收购和林木加工等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加油站、支线路口、住宅庭院、店铺等搭接公路时,在距路面边缘3米内不得高于路面,并不得影响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水;公路边沟内不得残留种植物、农作物秸秆;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5.穿集镇路段不得骑路逢集、占道经营;路面不得存有生活垃圾、饭店污水杂物、摊点弃物;路肩和边沟内不得放置杂物、堆积物;不得人为拆除、损坏隔离明沟、矮墙、栅栏、绿化带等设施。
  6.切实重视超限车辆的协调整治,积极组织交通、公路、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开展区域性集中整治活动,使辖区内超限运输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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