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7]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一个时期以来,非法集资在许多地区重新抬头,且有蔓延趋势。一些不法分子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部分群众急于赚钱的心理,用虚假广告宣传等手段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并以高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确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参与集资的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各市相继惩处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给非法集资活动以沉重打击,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没有把思想、行动完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对非法集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当前形势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行动迟缓,力度不大。各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忧患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对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认清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和目前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抓紧机构建设,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
惩处非法集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区和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各级政府作为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并具体落实到人。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尽早发现集资线索,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有效防止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建立必要的倒查机制。凡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要把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