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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6.1.2 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车属单位(或车主)、车牌号、车型;

  (2)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基准日具体到年月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以事故发生日为鉴定基准日。

  (3)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必须说明币种、大写金额。

  (4)说明。主要包括:

  ①价格鉴定结论应用范围。

  ②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同意,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④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办法。

  ⑤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车物定损人员。要有两名车物定损人员签名。

  (6)附件。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有物品、设施损失的应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事故车辆为全损的应附上整车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如有建筑物等损失的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

  (7)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2 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应按照委托书中已列明的重新(补充)价格鉴定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其损失价格,作出重新(补充)价格鉴定结论,并说明受理的理由,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及其主要过程概述。

  7 管理规定

 
 7.1 具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和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7.2 车物定损使用的文书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见附件)。

  7.3 车物定损实行公开办事程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工作场所悬挂车物定损工作程序公示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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