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3.3 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
(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
(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4 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3.5 异议处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3.6 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号)执行。
4 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