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