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府采购活动和结果必须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十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依法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不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协助和要求他人抬标、围标,采取行贿手段或允诺给予好处等;
(四)不准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五)不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应依法抽取,独立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具有较高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在开标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谈判组的专家成员,负责宣布评标纪律规定和保密措施,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负责考核记录专家每次参加评审活动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与采购人、供应商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公平评标,严格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不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有不正当的利益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严格执行财政部19号令,信息公告应遵循及时、内容规范统一、集中,便于获得查找和充分告知的原则,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二)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三)采购信息发布具体内容应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人公告等。
第四章 考核及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定期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