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自行采购;
(二)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劳务、费用的入帐登记;
(三)不准通过设定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不准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不准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串通;
(七)不准向供应商泄露有关招投标事项中的秘密事项,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八)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人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定书面合同,负责对货物的验收。发现采购物品质量低劣、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应及时提出质疑,对不能说明其理由的,应拒绝在中标结果和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实施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遵守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不准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
(三)不准与投标供应商违规串通,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有关招标的秘密事项,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不准在采购过程中收受相关人的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接受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五)不准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招标受理联系人员与招标文件编制、方案制定、组织等环节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公开,不准有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行为;
(八)文件编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完整,不准设置带有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
(九)不准以倾向性意见影响或误导专家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