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滁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滁州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滁州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准通过省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