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除按《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行业协会要根据行规行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业内通报、限制业内聘用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及列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团体要率先垂范,不得委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四、促进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和扩大对外开放。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积极清理和调整不利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打破行政区划、行业或部门垄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贯彻实施我省服务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中介机构与国内外同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中介机构积极“走出去”。
(十三)改进对中介机构的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市、县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创造优惠条件,结合中心商务区建设,吸引强优中介机构进驻。要发挥开发区(园区)和专业市场产业集聚发展的优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中介机构与特色经济互利共赢。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全省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和中介服务基础信息展示及查询、政策发布、中介执业信用记录、行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典型示范以及电子商务等基本功能,为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中介服务供需平台,改善对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共服务。
(十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应将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中介机构创树品牌,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的中介机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用足用好扶持中介机构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落实中介服务企业统一营业税起征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介服务业的投入。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