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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7〕60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精神、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打破行业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中介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改善行业监管和服务,逐步形成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深化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中介机构发展运行机制。以资源整合为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法律、咨询、会计、经纪代理、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中介服务业,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通过体制创新、政策支持、行业自律,努力形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深化中介机构体制改革

  (三)推进政企分开和转企改制。按照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部门脱钩。已设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稳妥推行转企改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新设立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健全治理机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脱钩后的中介机构和新设立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改制为或登记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要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结构,制订和完善章程。合伙制中介机构要依法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和完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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