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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案卷归档时,卷内文书材料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由立卷人、检查人分别签名,注明立卷时间。
  第二十三条 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号、案卷号、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证物材料,能附卷的随卷归案。不便附卷的证物作为实物档案另行管理,同时应拍摄照片并编制说明,注明证物名称、数量、主要内容等归入同案案卷。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分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A类)和“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B类)两类。A类案卷保管期限为定期15年,B类案卷保管期限为定期8年。档案保管期限,从结案时间的下一年起算。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从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六条 归档后的案卷,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排序,并按保管期限(案卷类别)分别编辑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中“案卷号(档案室编)”共8位数,前四位为年度,后四位为本年度该类案件归档的流水号。“案卷题名”由涉案单位与案由组成,备注栏填写该案卷的立案号,该案不止一卷的同时注明。
  第二十七条 编目完成后,应按案卷号顺序将卷宗装入卷盒。一个卷盒可装入多个卷宗,并在卷盒上注明本盒内存放案卷的案卷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应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四章 利用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保管数量、保管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各类档案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检索工具和方法,以提高档案利用和保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置档案室,配备档案装具,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定期检查门窗、电灯、开关等,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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