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回避申请书(含答复意见)、延长办案期限报批表、中止及恢复办案期间报批表等文书材料,在办案过程中的形成时间不固定,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序。

三、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十四条 案件文书材料可根据利用需要分为正卷和副卷,一卷一号,副卷案卷号与正卷相同,在案卷号后加注“副”字。
  正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副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内部工作情况等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文书材料中没有不宜公开材料的,可以只立正卷。
  第十五条 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应按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文书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四、卷宗装订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十九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20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其中办案过程材料和主要证据材料列入第一卷,其他证据材料按顺序装订证据卷,案号相同。
  第二十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五、卷宗归档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三个月内,承办监察员应将案件全部文书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排列,并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