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不得对外汇贷款和以贷还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业务程序:
(一)担保申请。企业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经协作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机构受理担保申请后,与协作银行对担保对象的资信和担保项目的可行性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查通过后,担保机构按审保分离制度审批担保项目。
(四)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在被担保企业与协作银行签订贷款主合同的同时,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可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并根据协商收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履行到期,被担保企业不能如期偿还的,协作银行可实施追偿,或由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偿。
第六章 再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 再担保业务是指再担保机构对一般担保机构约定的担保项目提供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是单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贷款项目,或者协作银行要求提供再担保的贷款项目,担保机构必须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其他担保项目由担保机构根据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是否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再担保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同时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一般担保服务。
第三十条 再担保机构可以开展授信再担保业务。
授信再担保是指:在贷款担保中,再担保机构委托协作银行在约定的限额贷款内,自行决定担保机构,事后向再担保机构备案,由再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或在履约担保中,担保机构在再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内自行决定担保项目,事后向再担保机构备案,由再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