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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信用担保的种类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担保机构创办初期,担保的主要方式是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两部分构成。再担保机构由省级组建。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也可由有条件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组建。

  鼓励发展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可以独资组建,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设立的形式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互助组织。

  第十二条 省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0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现金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80%。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划转(形成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二)国有固定资产划拨(形成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三)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

  (四)担保资金收益;

  (五)国内外捐助;

  (六)其他来源。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参股组建的担保机构,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含支行)和陕西银监局,可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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