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7〕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人组织;协作银行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指导原则是: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安全性、合法性、统一性和社会性为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五条 担保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信用担保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