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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意见


  (二)大力发展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同时,应保证每位残疾人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积极鼓励民营资本等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应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和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三)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就业的有效形式,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的优惠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核发营业执照,对行动不便的可实行登门办照,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残疾人灵活就业的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落实残疾人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允许摆摊设点的特定路段和时段内,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占道费等有关费用。

  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发证,并免收残疾人本人的体检费用和证照类工本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要切实维护好市场摊区的经营和治安秩序,保证残疾人经营户的正当经营权利。个体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在启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批准一次性扶持1000-5000元的资金(以设备为主),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扶持。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对盗用残疾人名义弄虚作假的不法经营户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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