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意见
(滁政〔200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全市残疾人就业率,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目前我市共有残疾人约25.48万名,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约9.59万名,已实现就业的约6.88万名,就业率达71.74%。
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渠道不宽,稳定性差、收入较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残疾人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金,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义务,落实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规定,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
二、落实措施,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我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按照
《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还应当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会同残联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实行劳动年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享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