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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以及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宏观动态管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在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要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制造加工业、居民服务业和建筑业为重点行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用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为重点企业,以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为重点人群,着力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落实国家劳动标准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要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分析,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社会稳定。

  五、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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