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
建设行政管理涉及领域广,管理部门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会触动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规划管理等引发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化解矛盾、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显得十分重要。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依靠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将大部分建设管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建设系统内部,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充分发挥建设行政复议的执法监督作用,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复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将行政复议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把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服务意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把畅通复议渠道作为加强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建设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在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受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依法、公平、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将每一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当事人检验的“铁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五)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建设行政争议,将和解和协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机制,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