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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琼建法[2007]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环卫局、城管局、执法局: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依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一直发挥着重大作用。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赵小亮  电话:65334325

  附件: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委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日益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它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了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又一次重要契机。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实施条例》,加强和推进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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