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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七号)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三章 健身设施
  第四章 指导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增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公民自愿参加、以增强体质和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体育活动。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实行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并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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