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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书》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将按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强制执行。对故意拖延或阻碍《审计决定书》执行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建议书》拒不整改的,依据《预防条例》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接受法律监督、党纪监督和行政监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规定,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或审计建议的,审计机关依法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对其提出质询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质询,或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予以调查,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以及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纲领及章程的规定,属于党委各部门、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或审计建议的,审计机关依规按程序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由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纲领及章程对其进行监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依据行政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关、部门、事业、企业单位的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建议的,审计机关按程序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审计结果,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查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市政府监察、法制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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