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受理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处理建议;
(二)作为对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指出不足,帮助改正;
(三)作为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运用审计发现的正反典型对广大干部进行廉政警示教育;
(五)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加强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检察、公安机关按照案件管辖范围运用审计结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书》的,根据审计机关的申请,应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档案,作为对干部考核考察、评议评比、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诫勉谈话、处理处罚、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审计结果运用于财政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一)依据审计结果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追缴、扣缴被侵占、挪用、流失的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认真分析审计结果,针对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一)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在运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时准确全面;
(三)保守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四)严格遵守审计结果的公开、移送、处理、处罚的审批程序及范围。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清缴相关税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清缴结果。
第二十五条 金融部门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结果,冻结违纪违规资金。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经济活动行为。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或出具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或对审计结果督办落实不力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审计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