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必须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应将执行《审计建议书》的结果在本单位内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由审计机关送达接受移送的机关。
(一)涉案人员为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的干部,审计机关在制发《审计移送处理书》之前,必须将移送事由及接受移送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副县级(不含副县级)以下的干部及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审计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移送手续;
(二)接受移送的市纪委(监察局)必须在15日内,对正在进行的刑事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在7日内、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将是否立案用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案件的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需要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或通过媒体发布审计结果的,必须请示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告或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由审计机关严格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公告发布10日内,由审计机关收集社会监督及媒体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在30日内作出整改并答复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及时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通过媒体发布。
第十七条 《审计专题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由审计机关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就专项问题的专门批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送达接受批示的单位,同时将原件复印一份送审计机关存档,市委督办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
接受市委、市政府批示的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自收到批示之日起30日内,应将办理结果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纪检、组织、检察、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的,由市审计结果运用领导小组组织并协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