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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且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范围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制度的通知》(审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高检会[2004]5号)规定,及时向检察院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
  (三)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03]19号)规定,及时向纪委监察局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对重大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可以依法采取《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发现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或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布局有关的,带普遍性、规律性的重要问题,以及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种经济活动有关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专题报告》。
  审计机关接受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调查报告》。
  市委、市政府对《审计专题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所作的专门批示,由接受批示的单位负责执行。审计机关负责跟踪督办。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后90日内将执行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应将执行《审计报告》的结果在本单位内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决定书》由审计机关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书》后,必须在《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建议书》由审计机关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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