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
鄂州市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健全审计监督机制,规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程序,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效率和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
《预防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审计规范和准则,由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及审计后所形成的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公告》以及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审计专题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第三条 纪检、组织、检察、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税务、金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审计结果运用职责。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遵循下列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