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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晋建建字[2007]21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贯工作,将《条例》的学习和宣贯工作作为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并组织安全监督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习《条例》的活动。通过学习和宣贯,使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

  二、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快报和详报相结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切忌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要求:一是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并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规范事故报告的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晋建办字[2006]394号)的要求,使用该工作程序的附件六“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表”进行传真快报。待事故情况落实清楚后,使用“山西省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系统”进行详细上报。三是严肃事故报告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之前,分管领导应当在内部流程单上审核签字,书面上报材料应当有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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