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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负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市财力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属高校和各市的资助面。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地将符合助学金补助标准的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平均资助面为5%;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平均资助面为10%。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中专、技校、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方式资助。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职教中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比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补助政策,对县级职教中心所在市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具体比例由市确定,对财力较困难的县(市、区),市本级应承担主要部分。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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