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后,受资助的学生范围有所扩大,资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要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省属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市属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和市建立分担机制;市、县(市、区)所属中等职业院校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和市、县(市、区)建立分担机制。省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对各市给予补助,市及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对财力较困难的县(市、区),市本级应承担主要部分,市、县(市、区)分担比例应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政府主要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也要通过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方式,承担起扶困助学的责任。
5.各方责任清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责任单位,部门之间要落实责任、完善制度、通力合作,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并将资助体系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届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在中央设立的国家奖学金之外,我省继续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1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