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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225号)


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字[2006]25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省对县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通知》(晋财预字[2006]94号)中单列了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规定“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及有关资料,按每人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及低保人数的10%考虑各县(市、区)廉租住房支出需求。2006年起,县级要逐步建立和发放廉租住房补助”。请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廉租住房资金额度。同时,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的资金额度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额度及有关符合租住廉租房保障人数、面积等情况,同时将资金落实情况及使用计划报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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