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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六)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县新审批、新开工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要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
  (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八)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七、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准入审核程序,认真把好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和违法违规处理等环节,坚决制止和处理弄虚作假、以房谋私等不法行为。
  (二)要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变更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保障家庭的就业、收入和人口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为住房保障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要加快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管理网络,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确保管理规范、高效和透明。
  (四)要强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资金使用、开发建设、销售出租、交易周转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住房保障建设和分配管理中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及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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